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1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001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000-0000000 │9 │90000 │ ├──┼──────────┼───────────┼──┼───┤ │002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0000000 │8 │80000 │ ├──┼──────────┼───────────┼──┼───┤ │003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000000 │10 │10000 │ ├──┼──────────┼───────────┼──┼───┤ │004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000000 │5 │5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