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15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世儒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E0000000-0 │1 │10000 │ │ ├──┼──────────┼───────┼───┼────┼───┤ │002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 │ ├──┼──────────┼───────┼───┼────┼───┤ │003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 │ ├──┼──────────┼───────┼───┼────┼───┤ │004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 │ ├──┼──────────┼───────┼───┼────┼───┤ │005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 │1 │1000 │ │ ├──┼──────────┼───────┼───┼────┼───┤ │006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1 │37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