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2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玉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2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28110-1 │ │1 │1000 │ │ ├──┼───────────────┼──────────────┼────┼───┼────┼───┤ │002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1734-1 │ │1 │6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