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42號聲 請 人 順晟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4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源達科技股份有│華泰商業銀行│98年6月30日 │108,459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 丁其輝│營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