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64號聲 請 人 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駱俊勳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 │7,299元 │CY0000000 │ │ │ │府分行 │ │ │ │ ├──┼─────────┼─────────┼──────┼─────────┼─────┤ │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 │18,585元 │CY0000000 │ │ │ │府分行 │ │ │ │ ├──┼─────────┼─────────┼──────┼─────────┼─────┤ │0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 │9,545元 │CY0000000 │ │ │ │府分行 │ │ │ │ ├──┼─────────┼─────────┼──────┼─────────┼─────┤ │00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97年5月29日 │10,545元 │CY0000000 │ │ │ │府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