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42號聲 請 人 乙○ 號3樓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4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 │500 │ ├──┼────────┼───────┼──┼──┤ │00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 │1000│ ├──┼────────┼───────┼──┼──┤ │00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 │452 │ ├──┼────────┼───────┼──┼──┤ │004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0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06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07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08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0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1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1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 │1000│ ├──┼────────┼───────┼──┼──┤ │01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 │7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