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3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4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54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民眾日 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21日,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應迄99年2月21日始告屆滿,聲請人自應該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始得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竟早於該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時即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54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5 │ ├──┼───────────────┼────────┼───┼───┤ │002 │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47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