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張婕妤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大維工作室 胥大維│華泰商業銀行光復分│97年9月3日 │7,000元 │AB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