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18號聲 請 人 及幼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友簽發之以大眾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面額新臺幣壹萬零玖拾元,票據號碼AAI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清友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大眾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一萬零九十元、票據號碼AAI000 0000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七年度催字第 三一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