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84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孔華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8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 │韓氏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龍山分│97年9月16日 │14,49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