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8號聲 請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佳旺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7年5月30日 │106,176元 │ZA0000000 │ │ │司 乙○○ │行城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