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98號聲 請 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9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奕泉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7年9月30日 │6,300元 │AW0000000 │ │ │林奕泉 │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