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13號聲 請 人 乙○○即潘訓鳳之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9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 │1 │100 │ ├──┼──────────┼───────┼──┼──┤ │002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 │1 │300 │ ├──┼──────────┼───────┼──┼──┤ │003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 │1 │640 │ ├──┼──────────┼───────┼──┼──┤ │004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 │1 │104 │ ├──┼──────────┼───────┼──┼──┤ │005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114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