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梁家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82號李浩銅與周文成間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述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 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 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第三人趙續章之債權人,因李浩銅前執由周文成簽發且指定以趙續章為受款人之本票一紙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82號以背書不連續為由駁回聲請,為明瞭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對趙續章之債權,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而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提出本院89年度執字第13183 號債權憑證影本為憑。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為李浩銅聲請准予對周文成簽發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詢問該事件當事人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周文成具狀表示不同意,應寄送李浩銅之公文則送達其戶籍址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依法已合法送達,其亦未表示同意。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僅主張其為本票受款人趙續章之債權人,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之債權憑證影本,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即非有據。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件裁定不符,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