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3號原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趙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收受後10日內具狀確認本件斷裂與傾倒之棵數各為若干,繕本逕送被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