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62號原 告 張興泰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悅電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梅南 訴訟代理人 邱秀月 陳振東律師 被 告 星南通信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枝 訴訟代理人 淩坤源 顏朝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