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 第79至81條固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實業公司)前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6年3月25日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 法應行清算程序,然該公司董監事均經法院判決與該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此,依法聲請選派清算人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太電實業公司之董、監事均經法院判決與該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於100年1月12日發函通知應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名冊,聲請人於100年1月14日收受該補正函迄今均未補正,其既為聲請人即應隨時遵守補正程序,惟其非但未依法補正,亦未具狀說明未能補正原因,是其本件聲請,尚難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