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南即王記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二、請釋明王記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