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西門超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查聲請狀當事人欄之債務人為法人,依上開規定,聲請狀應記載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請陳明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規約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