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第三人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