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0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成通風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