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6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該利息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