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力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市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