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5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福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