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7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