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3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沃克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汀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約定,依法定利率5%計算)。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