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修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春明、張文宗即強威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強威企業社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