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