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浦國際有限公司、丁○○、己○○(原名:黃柴土)、甲○○、乙○○、北門電器有限公司、庚○○、紅騰音響有限公司、概念電器有限公司、辛○○(原名:黃秀琴)、皇冠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當事人欄所載之相對人,與後所欲請求金額之人不能相符,為特定本件相對人及所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請以如附件所示之附表方式表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