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另按墊付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墊付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