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聲 請 人 隆成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明發票年、月、日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查所提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日期僅記載99年7月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