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186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檢查碼│張 數│股 數 │ ├──┼─────────┼────────┼───┼───┼────┤ │00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2 │1 │1000 │ ├──┼─────────┼────────┼───┼───┼────┤ │00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9 │1 │1000 │ ├──┼─────────┼────────┼───┼───┼────┤ │00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0 │1 │1000 │ ├──┼─────────┼────────┼───┼───┼────┤ │004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2 │1 │1000 │ ├──┼─────────┼────────┼───┼───┼────┤ │00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4 │1 │1000 │ ├──┼─────────┼────────┼───┼───┼────┤ │006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6 │1 │1000 │ ├──┼─────────┼────────┼───┼───┼────┤ │007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2 │1 │1000 │ ├──┼─────────┼────────┼───┼───┼────┤ │008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0 │5 │1 │10000 │ ├──┼─────────┼────────┼───┼───┼────┤ │00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0 │3 │1 │10000 │ ├──┼─────────┼────────┼───┼───┼────┤ │01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0 │0 │1 │10000 │ ├──┼─────────┼────────┼───┼───┼────┤ │01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0 │1 │1 │10000 │ ├──┼─────────┼────────┼───┼───┼────┤ │01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0 │3 │1 │10000 │ ├──┼─────────┼────────┼───┼───┼────┤ │01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F-00000000 │5 │1 │100000 │ ├──┼─────────┼────────┼───┼───┼────┤ │014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F-00000000 │7 │1 │100000 │ ├──┼─────────┼────────┼───┼───┼────┤ │01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8 │1 │848 │ ├──┼─────────┼────────┼───┼───┼────┤ │016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4 │1 │14 │ ├──┼─────────┼────────┼───┼───┼────┤ │017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3 │1 │1000 │ ├──┼─────────┼────────┼───┼───┼────┤ │018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5 │1 │1000 │ ├──┼─────────┼────────┼───┼───┼────┤ │01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7 │1 │1000 │ ├──┼─────────┼────────┼───┼───┼────┤ │02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9 │1 │1000 │ ├──┼─────────┼────────┼───┼───┼────┤ │02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0 │1 │1000 │ ├──┼─────────┼────────┼───┼───┼────┤ │02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2 │1 │1000 │ ├──┼─────────┼────────┼───┼───┼────┤ │02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9 │1 │1000 │ ├──┼─────────┼────────┼───┼───┼────┤ │024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4 │1 │10000 │ ├──┼─────────┼────────┼───┼───┼────┤ │02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6 │1 │10000 │ ├──┼─────────┼────────┼───┼───┼────┤ │026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8 │1 │10000 │ ├──┼─────────┼────────┼───┼───┼────┤ │027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0 │1 │10000 │ ├──┼─────────┼────────┼───┼───┼────┤ │028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1 │1 │10000 │ ├──┼─────────┼────────┼───┼───┼────┤ │02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3 │1 │10000 │ ├──┼─────────┼────────┼───┼───┼────┤ │03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00 │5 │1 │10000 │ ├──┼─────────┼────────┼───┼───┼────┤ │031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2 │1 │744 │ ├──┼─────────┼────────┼───┼───┼────┤ │032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8 │1 │1000 │ ├──┼─────────┼────────┼───┼───┼────┤ │033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0 │1 │1000 │ ├──┼─────────┼────────┼───┼───┼────┤ │034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1 │1 │1000 │ ├──┼─────────┼────────┼───┼───┼────┤ │03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3 │1 │1000 │ ├──┼─────────┼────────┼───┼───┼────┤ │036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0 │3 │1 │10000 │ ├──┼─────────┼────────┼───┼───┼────┤ │037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0 │5 │1 │100000 │ ├──┼─────────┼────────┼───┼───┼────┤ │038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6 │1 │643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