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聲 請 人 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滋味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聲請單(應逐筆載明欲掛失之股票號碼,並具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