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14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股票號碼82NX-0000000-0及85NX-0000000-0之股票發行公司究係「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若發行公司係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發行公司是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則請更正聲請狀上之發行公司名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