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聲 請 人 陳 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1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 │002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1 │1000│ ├──┼───────────────┼────────┼───┼──┤ │003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613 │ ├──┼───────────────┼────────┼───┼──┤ │004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65 │ ├──┼───────────────┼────────┼───┼──┤ │00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D-97755-8 │1 │1000│ ├──┼───────────────┼────────┼───┼──┤ │006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6892-5 │1 │250 │ ├──┼───────────────┼────────┼───┼──┤ │007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569-1 │1 │175 │ ├──┼───────────────┼────────┼───┼──┤ │008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15759-1 │1 │285 │ ├──┼───────────────┼────────┼───┼──┤ │009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7-NX-18638-0 │1 │620 │ ├──┼───────────────┼────────┼───┼──┤ │010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8-NX-20247-6 │1 │233 │ ├──┼───────────────┼────────┼───┼──┤ │01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9-NX-21638-1 │1 │256 │ ├──┼───────────────┼────────┼───┼──┤ │01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NX-23147-0 │1 │140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