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聲 請 人 上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聲請狀上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號碼不符);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