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169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代表公司負責人為林瑞益與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不符,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瑞益印章正本。 二、支票(票號:0000000 )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