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289號聲 請 人 黃福生即黃鄧玉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股票之權利人,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地址及其聲請狀底簽章正本(聲請人所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之繼承人為黃鄧春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