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85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856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00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53599 │普通股│1 │150 │ ├──┼─────────────┼──────┼───┼──┼──┤ │002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01593 │普通股│1 │22 │ ├──┼─────────────┼──────┼───┼──┼──┤ │003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217114 │普通股│1 │20 │ ├──┼─────────────┼──────┼───┼──┼──┤ │004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231862 │普通股│1 │23 │ ├──┼─────────────┼──────┼───┼──┼──┤ │005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247061 │普通股│1 │27 │ ├──┼─────────────┼──────┼───┼──┼──┤ │006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262701 │普通股│1 │24 │ ├──┼─────────────┼──────┼───┼──┼──┤ │007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275710 │普通股│1 │26 │ ├──┼─────────────┼──────┼───┼──┼──┤ │008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283943 │普通股│1 │35 │ ├──┼─────────────┼──────┼───┼──┼──┤ │009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289594 │普通股│1 │32 │ ├──┼─────────────┼──────┼───┼──┼──┤ │010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294693 │普通股│1 │35 │ ├──┼─────────────┼──────┼───┼──┼──┤ │01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299448 │普通股│1 │13 │ ├──┼─────────────┼──────┼───┼──┼──┤ │012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304179 │普通股│1 │15 │ ├──┼─────────────┼──────┼───┼──┼──┤ │013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308959 │普通股│1 │12 │ ├──┼─────────────┼──────┼───┼──┼──┤ │014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313349 │普通股│1 │13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