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1869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雲林及臺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