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393號聲 請 人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岳萬君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22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倘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而不存在者,依前開規定之反面解釋,即無由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雖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22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409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假扣押之裁定既已不存在,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