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34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非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曜柱、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82%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