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944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張榮德、廣盈電腦有限公司、郭紋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每張本票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