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514號聲 請 人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