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76號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 ○○○○○○○ ○○○○○○○、甲○○○○○○○ ○○○○○○○ ○○○○○○○ 、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