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887號聲 請 人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 代 理 人 藍婉綾 相 對 人 訊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宏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6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全案未經上訴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92元、證人旅費530元 ,合計22,122元,依上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70元。又本院於99年12月11日通 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770元 (計算式:22,122×8/100=1,77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