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寶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貿字第3號上 訴 人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MERICAN WAVE MACHINES, INC.(美國衝 浪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國貿字第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叁元(本訴部分3,698,322元+反訴部分300,000元+2,371,431=6,369,7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陸仟零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