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訴字第35號原 告 甲○○ 被 告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