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救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王泓鑫律師 相 對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低收入證明書、法律扶助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