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117號原 告 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零玖拾元(聲明第一項部分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按日給付部分,爰計算至本件判決確定時止,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為一年四個月,第二審審判案件為二年,第三審審判案件為一年,共為四年四個月,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陸佰元,即410×30日52 月=639,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馨文